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校友工作,健全校友会工作网络建设,规范有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学院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把联络校友、关心校友、努力开发校友资源、促进本单位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第三条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 (以下简称“学院校友分会”)是团结校友、密切母校与校友的联系,促进学校和校友事业共同发展的重要纽带。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为基础,逐步构建学校、学院两级校友工作机制,形成全校性的校友工作网络。
第二章 学院校友分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学院校友分会是根据学校校友工作的需要,依据校友专业划分而设立的、协助做好本学院校友工作的学校校友会内部业务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校友分会负责人由学院校友分会会长担任,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设立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设理事会。
学院校友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学校校友会承担。
第六条 学院校友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本分会校友信息名单;
(二)协助学校校友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展校友联络工作;
(三)承办学校校友会具体工作项目;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分会校友工作。
第三章 学院校友分会的设立
第七条 学院筹备设立学院校友分会,原则上应成立相应的筹备工作机构,并事先征得学院分管校领导的同意、征求学院校友分会会员代表意见。
第八条 筹备设立学院校友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学校校友会的章程;
(二)接受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学校校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按照要求确定和使用规范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校友会不予受理设立学院校友分:
(一)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学院校友分会;
(二)在学院校友分会下又设立业务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三)拟开展的业务与学校校友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学校校友会设定的活动地域;
(五)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院申请正式设立学院校友分会,应提前向学校校友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委员会(或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日程;
(三)拟任学院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学院校友分会会员名单及会员代表名单;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应提交学校校友会秘书处进行核准。核准后,经学校校友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并在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后,学院校友分会方可举行正式设立大会,并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校友分会原则上应该在备案后一个月之内召开正式设立大会。已备案的学院校友分会如在三个月内未能如期召开相应的大会,将视同为未成立对待。
第四章 学院校友分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设立的先后顺序,学院校友分会的标准命名方式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级校友会,其中学院名称可使用简称。
学院校友分会名称经学校校友会审批确定后,开展活动时应该使用全称,不得随意删改。
第十四条 学院校友分会可在学校校友会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校友工作需要,起草学院校友分会章程,报学校校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校友分会应当按照规定按时换届。
学院校友分会换届,须提前知会学校校友会;完成换届后,应向学校校友会提交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历及身份证明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校友分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校友分会工作会议研究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学院校友分会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列席。必要时,可吸收学院的会员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学院校友分会不单独发展会员。
在学校校友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学院校友分会协助学校校友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即自动成为本学校校友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学校校友分会会员变更情况须及时向学校校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校友分会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学校校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学院校友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财务和资产按照学校校友会有关管理制度执行,由学校校友会统一管理。学院校友分会收取会员会费和接受有关捐赠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上交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条 学院校友分会参与、组织重大事项或活动,严格执行向学校校友会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制度。
学院校友分会变更负责人、办公场所,以及经会员代表大会提议修改章程、终止或撤销学院校友分会等事项,须经学校校友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到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校友分会如需撤销或解散,须向学校校友会提交书面说明,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各学院校友会同时自动被注销或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试行,解释权属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分会。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经贸外国语分院校友会
2012年11月25日